7月27日,市场监管总局就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新版征求意见)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前。



据了解,此前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进行公开征求意见,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,总局对该稿进行了修改。 
其中新版征求意见删除了“备案保健食品需标注'本品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'"的表述。
新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如下:

第三十二条 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:
(一)明示、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;
(二)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 
(三)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;
(四)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;
(五)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,以“不添加”“零 添加”“不含有”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;
(六)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,以“不含转基因”“非转基因”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;
(七) 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 的; 
(八)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;
(九)使用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“监制”等词语介绍食 品的;
(十)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。
 
第三十四条 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婴幼儿配 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、备案管理的规定,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,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一致。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 应的内容应当一致,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,可不另附说明书。 
 
第三十五条 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、原料和辅料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、适宜人群、不适宜人群、保健功能、食用量及食用方法、规格和净含量、贮藏方法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、注意事项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、生产者的名称、 地址和联系方式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、投诉服务电话、服务时段等信息、保健食品标志、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、警示用 语区及警示用语等。 
 
第三十六条 保健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特殊规定,无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食品标识通用要求:
(一)保健食品标志、产品名称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 在保健食品包装物(容器)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(以下称主要 展示版面);
(二)产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,且字 体、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;
(三)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与顺序全部列 出;
(四)不适宜人群、注意事项,应当显著标注;
(五)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,以每 100g、100mL 或 最小制剂单位标示其含量;
(六)产品规格和净含量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,且应当与 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;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 体积,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的质量、体积或者最小制剂 单位数量;
(七)贮藏条件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内容标注;
(八)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的声明;
(九)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项的字体和字号一致;
(十)标识使用除产品名称以外商标的,应当标注在包装的边 角位置,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;
(十一)保健食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的, 应当至少标注保健食品标志、产品名称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、规 格和净含量、保质期、注意事项、贮存方法、生产企业名称、生 产许可证编号、生产日期、警示用语;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 当标注产品名称、规格、生产日期、生产企业名称;
(十二)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“保质期至××××年× ×月××日”的方式描述;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、补印或者修 改;如果日期标注采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应当准确标 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;年、月、日之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隔。 
 
第三十七条 保健食品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 (容器)的主要展示版面,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 20%。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,包括以下内容: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。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 100 平方厘米时,字体高度不小于 6.0 毫米。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 平方厘米时,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,但不得小于1.8 毫米。
 
第三十八条 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,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,清晰易识别。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。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 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 1 厘米。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,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,清晰易识别。
 
(本文转自庶正康讯)